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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会第三委员会:《资产没收法案》目标不仅限于腐败行为

国会第三委员会:《资产没收法案》目标不仅限于腐败行为

【雅加达讯】印度尼西亚国会(DPR RI)第三委员会主席哈比布罗赫曼表示,《资产没收法案》
不仅针对源自腐败的资产,还涉及与其他各种犯罪有关的资产。
哈比布罗赫曼周三(9月2日)在雅加达表示:“第三委员会致力于确保《资产没收法案》成为一个
全面、进步且相称的法律框架,以追回国家损失,同时全面解决公众损失。”
他指出,其他几种刑事犯罪也给国家和公众造成重大损失。他补充说,其他国家的资产没收法规
范围并不局限于腐败。
哈比布罗赫曼解释说,美国通过其民事没收制度,规定没收贩毒、洗钱、走私和资本市场证券操
纵等犯罪的收益。
与此同时,英国通过《2002年犯罪收益法》(POCA),并由不明财富令(UWO)加强,允许没
收与严重犯罪、逃税和有组织欺诈有关的资产,而无需事先进行刑事定罪。
澳大利亚也通过其《2002年犯罪收益法》规范资产没收,涵盖有组织犯罪、非法毒品贩运、违反
海关规定和大规模金融犯罪等罪行。

据哈比布罗赫曼称,第三委员会收到了各种建议,要求将贩毒、恐怖主义、投资欺诈、环境犯罪
、税务违规和保险业犯罪等罪行纳入非定罪基础上的资产没收制度。
他说:“这些犯罪造成的损失范围显然同样具有破坏性。”他以毒品和恐怖主义案件中的资产没收
为例,指出这可用于切断资金流并没收毒枭和恐怖网络后勤资产。
据他介绍,此类措施对于阻碍犯罪网络的延续和再生是必要的。
在投资和保险欺诈案件中,资产没收对于挽回受害者损失也至关重要,因为当罪犯隐藏或转移其
资产时,赔偿往往受阻。
哈比布罗赫曼强调,《资产没收法案》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罪犯不能享受其非法行为的收益。
另一方面,他表示,实施《资产没收法》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廉正性,远离腐败,并避免将该立
法作为定罪工具。 (ry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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